政策解读
政策解读
保税加工政策 BONDED PROCESSING POLICY
免税:从境外进区的设备、原材料、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;制成品及边角料、残次品、余料、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; 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、消费税。
保税: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、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,予以全额保税。
退税: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 区的货物视同出口,可办理出口退税;区内企业使用水、电、气实行退税政策。
免证: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自由进出,除国家另有规定 外,不需配额和许可证;海关不实行《登记手册》管理;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;
不实行合同核销,不实行单耗管理。
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 BONDED LOGISTICS WAREHOUSING AND IMPORT AND EXPORT TRADE
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限,可在不改变物权情况下,根据物权单位指令,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自由配送;销往区 内、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,不征收增值税、消费税;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,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;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, 进入综合保税区,按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;加工贸易企业将采购的国产中间产品出口到综保区,再由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,达到 出口退税的目的;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,所用境外和国内的仪器、设备、材料等不受产业限制一律享受免税、保税退税政策;境外和区外进出检测货 物,享受保税政策;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出境;区内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,海关实行备案制,不实行进出口配额、许可证管理。
海关监管政策 CUSTOMS SUPERVISION POLICY
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;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向海关集中申报手续;经海关批准,区内企业可将其进口料件和生产的半 成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,经加工后返回综合保税区。区外企业也可委托区内企业加工,加工后返回区外;海关对于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或者 保税区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,实行保税监管。
1.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; 2.进口货物入区保税; 3.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可以自由流转。
外汇政策
进出区(境内区外)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。
文章评论